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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货币”不能定罪?最高法院回应

imtoken钱包官方苹果 2023-01-18 10:56:40

盗窃“虚拟货币”能否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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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在一个微信群中,刘女士与一位名叫“小易”的网友洽谈了一笔数字货币交易。 刘女士以每枚6250元的价格卖给他30枚以太币。

由于买卖双方互不认识,按照常规流程,找了同一个群“潇潇”的群主作为担保人。 “小易”先将20.55万元的钱汇给了“小小”,刘女士又给“小易”汇了30个以太币,然后再从“小小”那里收了钱。

刘女士表示,此前“潇潇”曾为她担保过一笔以太坊交易,因此她对其有一定的信任感。 但这一次,刘女士的钱被寄走了,却没有收到钱。

2017年8月,“潇潇”投资路印协议。 2018年4月7日,输入价格约0.3元的路印币解锁。 这时,市场价格涨到了5元。 还没等潇潇来高兴,这些路印币就被偷了。

“潇潇”查询记录发现,4月15日17时41分,某imtoken钱包中的112502路印币被转走。

上述两起案件中,刘女士和“潇潇”向警方报案后,公安机关无法立案。

“因为七部委发布的公告明确要求任何机构不得对‘虚拟货币’进行评估”,而公安机关在办理诈骗、盗窃案件时,需要达到特定的门槛金额才能立案。案件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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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到的七部委公告就是《关于防范货币发行融资风险的代表性公告》。

《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非法销售、流通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据、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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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强调,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主管部门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当不得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

《公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因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2018年4月25日,央行表示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全国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

此后,我国全面取缔国内代币融资项目,各项目主体纷纷出海开展代币融资活动。

《公告》还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充当代币代理人。中央对手方。 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或信息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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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与“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包括代币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盗窃案件真的没有其他救济渠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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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检索到一起涉及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例: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刑初384号一审判决认定,吴洪恩因盗窃他人比特币、现金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帐户。 其中,他从受害人金某的账户中盗取了70.9578枚比特币,估价为205607.81元人民币。

这是2017年9月4日《公告》发布前的案例,发布之后怎么办?

2018年初,吉林省破获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 作案手法与刘女士遇到的一模一样,只是方向相反:在微信群中,群主保证涉案人员以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他人的数字货币。 付完款后,群主和卖家同时消失。

因客户此次被骗取人民币,故立案。 警方经侦查,将一伙涉案犯罪嫌疑人从云南省抓获。

我们检索了2017年9月4日之后曝光的虚拟货币盗窃案件,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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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窃电挖矿。

2、盗窃矿机。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 欺诈。

大部分判决都是因窃电或盗窃矿机而引起的刑事案件。

那么,虚拟货币被盗如何处理呢?

答案是:这种行为应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处罚,而不是盗窃罪。

《理解与应用》对虚拟财产盗窃的处理有明确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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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比特币被盗能否立案,有意见建议,在《解释》中明确,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该意见是认为不合适。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确需由刑法加以规制的,可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处理。 “

原因是:

首先,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和电、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区别。 将其解释为盗窃公私财物罪,超出了司法解释的范围。

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当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可以定罪量刑。

第三,将盗窃罪适用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还缺乏公认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配合刑罚。

在2009年引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之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往往被归为盗窃罪。 例如,非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帐号、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均适用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第七条颁布后,这些案件大多不再以盗窃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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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是指,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币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

引入本罪后,对于非法盗窃代币、“虚拟货币”等行为,应当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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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盗窃罪相比,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较轻的犯罪。

更重要的是,此类案件极力回避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和财产属性问题。

但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和虚拟货币(地下/境外)市场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本身的定性问题仍将成为司法机关无法回避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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